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因城市规划区或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动态调整的,征收范围同步调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明显的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我市历史沿革和征收实际,我市具体征收标准为:住宅55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1),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明确免缴口径、认定方法、减免办理程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填报《诸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附件2),经项目的行业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建设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各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结果由市建设局报送市财政局。
建设、财政、民政、教体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财政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8月25日起施行。2024年6月12日至施行之日所发生的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事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的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以上时间节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准。
原《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21〕55号)文件同步废止。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支持政策。合乎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三、支持政策。合乎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上述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国务院有关部门所有。
诸政办发〔2024〕21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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